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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知称】:

2022年3月21日(合同上签订日期为2022年4月1日,系被告说方便计算日期,原告已按照被告标准单独付款3月底的5日房租)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于当日按照协议约定足额给被告付款租金、押金以及卫生费、维修费。

但被告并未为原告提供合格的住所,且在原告给其反馈房屋问题请其维修时,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态度极差,甚至警告原告不容再发消息不然就将原告微信删除,随即被告将原告微信删除。另被告出租的房屋为未经备案擅自进行隔断的违规房屋,存在消防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综上,因被告违约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故诉至法院。

原告殷某萍给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按照4月6日解除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10990元(原告于3月21日给被告付款三个月租金8100元、押金2700元、3底5日租金450元及卫生费、维修费730元,上述费用共计11980元,扣除3底5日租金450元及4月1日至4月6日租金540元,还剩余1099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00元(具体为:搬家费用100元,打印邮寄资料费用100元,误工费200元,律师咨询费用500元,精神损失费200元);4、请求退还中介费1600元;5、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给原告付款违约金5400元;6、请求判决被告付款4月6日起至返还房租、押金、卫生费与维修费之日的利息(以109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开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对原告殷某萍的起诉没有意见,但也不同意。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22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1601(次),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甲方应于2022年4月1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向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物业交验后视为交付完成。(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与附属物品、设备设计及水电运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第四条,租金及押金费用,月租金2700元,付款方法:押一付三提前30天付下一季度房租。管理费每日2元,交付730元,甲方负责非人为损坏的房屋维修。

押金27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向乙方。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法。乙方承担水电费、卫生费、上网费等费用。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与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运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七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运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运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转租,除甲乙双方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所有转租向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给甲方承担责任,转租成功收取工本费1000元整。

第八条,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七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运用房屋的。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给乙方付款违约金;(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给对方付款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原告殷某萍给被告王某付款了如下费用:于2022年3月20日付款押金2700元;于3月21日付款三月底5天的房租450元,一年的卫生费与维修费730元,三个月房租8100元。

房屋在3月底交付,原告承租为其中一间卧室,此房屋为合租房,卧室墙挨着厨房,壁挂炉安装在厨房墙上。在房屋交付向原告后,原告给被告提出房屋存在壁挂炉噪音、wifi信号等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录像可见,因壁挂炉运用而产生的噪音明显。

被告称:“壁挂炉有声音正常,合租房如何会没噪音。合租的其他住户都没反映过,而且在运用期间她住没住过也不了解。原告之前看过房子。”对于原告所述的壁挂炉噪音问题,原告称其在3月24日就说了有问题,一直到其搬走都没有修。被告称其没有去维修,因为其他住户没说有问题。

对于提前解除合同、腾房的告诉一节,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记载了双方沟通过程,其中在3月入收房后,原告表示:“厨房的热水器冲厕所洗澡都响,声音挺大的,关着门窗都能听到,有啥化解办法?今年不太冷了,厨房的壁挂炉能取消吗?

这样起码冲厕所与厕所外面洗手的时间壁挂炉不会再响了,洗澡的时间再打开壁挂炉行吗?”被告回复:你看着办吧,别影响洗澡就行。3月27日,原告发微信称:11点半了,壁挂炉还在响,声音真大。王哥,我想把房子转租出去,能说一下步骤吗?我睡觉相对轻,这边睡不好。

看合同上写了需要你书面同意,转租费是1000元整。我这边按照2800每月出租是否可以抵销转租费?被告回复:转吧,转租出去1000块钱转租费,那你离家别锁门,钥匙放门口,好看房。……原告回复:我找了几个中介发贴,他们会带人来看房。

……那有人租房子了,我带着合同收据跟他一块去你那儿吗。被告回复:嗯。后原告持续向被告发微信,讨论转租事宜及壁挂炉噪音问题、wifi问题,如:“你好,这个问题能化解吗?严重影响休息,如果不能化解,那算你们违约啊,这里没办法居住。”

被告回复:屋里住的不是你壹个人,没有人说网不好用,以前住的人没有这些问题,你网费也没交,你要是不想住就转租,你录那个视频我都没听到声音,不容拿这些问题总向我发,上家客户住了二年,也没有问题,你是不是该为你自己找点原因呢。

后原告发出:手机就一格信号,没法用,为啥我们不反馈,因为你不让发,发了也不理,你这样不管不问,算严重违约了,那我就退租,你把钱都退向我,我搬走。被告回复:违约,房子倒了?住不了了?还是房子塌了。4月6日下午,原告给被告发出微信:你严重违约,我今年标准退钱,我已经搬走,若本周五下午六点前未收到押金房租等退款,就委托律师起诉并报警。

对于原告主张的3月底有5天租金450元,原告称双方实际是3月21日签的合同,但因被告说按4月1日最初算好算所以写的4月1日。被告称不记得了。原告称其还交了450元网费。但关于网络不收费,双方所述不一,原告就不收费运用未能提交证据。

关于卫生费与维修费,原告称合同第五条约定卫生费由乙方承担,但其交了卫生费后还额外单独交卫生费。被告称:卫生费是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每个月做的月保洁。原告称并没有每个月请保洁。原告提交了其租户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已经通过该户内wifi上网。

对于卫生费问题,群内人员回复:卫生费是楼下垃圾桶的,保洁是我们不想自己做家务共同协商的结果,属于额外费用。

关于退房交接问题,原告称,其已经交房,在其搬走的时候,屋子门开着,不影响被告运用,钥匙找不着了。被告称:我没有钥匙,我不了解有没有人住。这个房子原告在运用,还没退向我钥匙。

【法院认为】: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交付房屋向原告,原告付款租金等向被告,双方合同生效并已经最初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交付的房屋是否因壁挂炉噪音导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居住条件亦未及时维修,原告是否享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单方解除权,以及原告未交接房屋自行搬离是否适当。

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七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运用房屋的。”

本案中,原告主张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主要事由是壁挂炉噪音问题,原告庭审中播放了录音证据,并在此后提交了录音光盘,根据此录音证据可以认定壁挂炉噪音明显,尤其在多户承租房屋的情况下,运用频繁,夜间会更加突出,必然会对租户夜间睡眠造成影响,可以认定为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居住条件,且在原告多次给被告提出后,其回绝维修,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依据合分享有单方解除权。

在4月6日,原告给被告发出解约通知后,被告对解除合同并未提出异议,故合同已经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后的交接责任,从双方微信可见,原告在发出通知同时,已经告诉被告其已经搬离,此时,作为违约一方的被告应积极和原告联系房屋交接事宜,但从微信可见,被告并未对此答复。

同时应当看到,此房屋系多户共同租住,对于原告租住的其中一间室内门未交接钥匙问题,化解并不复杂,且这一问题和被告对房屋存在的问题不予化解及对原告解约通知不予积极答复不可区分,故此责任应由违约一方的被告承担。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原告已经居住了一段时间,此期间费用已无法退还,被告应将收取的费用扣除原告实际运用期限按比例扣除后退还。

原告就其损失未能提供证据,但被告违约,应当按约定付款违约金弥补原告损失,思考到原告居住时间较短,损失不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本院酌情降低。被告在合同解除后,未及时退还原告相关费用,应当付款相应利息。故对于原告标准被告退还相应费用、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22年4月1日原告殷某萍和被告王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4月6日解除;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殷某萍房屋租金、押金、卫生费维修费共计1097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开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款自2022年4月7日起至款项退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原告殷某萍付款违约金1800元;

四、驳回原告殷某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向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元(原告已预交49.7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给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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