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动产作价?
不动产作价是指对房产、土地、森林、构筑物等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
其是以不动产为对象,由专业作价人员,根据作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作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作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不动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不动产在作价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或判定的活动。其意义在于:为不动产市场交易提供客观标准;不动产资产的价值化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公平赋税等。
收购旧货作价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收购价货是以什么价格收进来的。比如: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
销售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4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
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
售商品取得实际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0.3万元、增值税
0.051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拓展资料
技术出资是法律赋予一些拥有核心技术的人可以选择的一种出资方式,由于技术出资并不能立即转变为实际的有形财产,且关于技术出资的评估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主赛道为科技类的投资机构而言需要特别关注技术出资,以及了解技术出资时的无形资产评估。
今天,安帛君就与大家一起学习了解下技术出资时该如何作价。
01
技术出资与无形资产评估
技术出资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公司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权利人或持有人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会计角度上,无形资产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称为无形资产。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过程,一般称为无形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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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非专利技术或知识产权这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无形资产是可以作价出资公司的。但是,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它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各种纠纷。因此,对于技术出资时的作价就需要格外关注。
技术出资时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公司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
03
技术出资时的作价方式有什么?
在实践中,技术出资是否必须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呢?
根据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不再将专业机构的评估作价作为非货币出资的前置程序,只要股东之间能够协商一致确认即可。
因此,截至目前,对于技术成果出资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
(一)协商作价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
目前,这种作价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规中都得到了反映。这不仅避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而且也无需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定技术价值。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作价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且,协商作价方式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处分,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
但是,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其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任意协商出资金额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而实行技术欺诈的行为。
(二)评估作价
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的作价方式,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
一般来说,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许多地方法规如厦门市、四川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均明文规定技术出资入股应当采用评估作价,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则规定必须采用评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绝对强求评估作价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三)协商评估
从本质上看,技术成果作价方式的固定仅是发现和明确技术成果价值的手段,如一味强化手段的作用而不尊重技术成果价值发现的多途径,不仅有碍技术成果的出资,也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
评估与协商作价相结合的方式,这既有利于各出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设立公司,也可以节省不少人力物力,不失为一种不错的技术出资作价方式。
04
技术出资未评估作价的风险
技术出资时未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有什么风险?
正如前述(二)评估作价方式所描述的内容,未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可能存在因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对技术过高或过低定价,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由此引发纠纷。
根据在2013年公司法修正之后的规定,未将专业机构的评估作价作为非货币出资的前置程序,这一点在《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中能够更明确地看出:“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总结
综合本文的分析,关于技术出资时的作价问题我们可以总结到两点:其一,股东以技术出资时,未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其二,只有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才会启动评估作价程序。
因此,对于技术出资时该如何作价,安帛君认为,为避免将来可能因对技术出资作价不实而引发纠纷,建议公司在股东技术出资前,通过评估机构对技术成果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reference:
https://baike.baidu.com/item/技术入股/3186116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1534864223207866&wfr=spider&for=pc